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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财产起诉状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时间:2024-04-06 17:40:53编辑:佚名

离婚后分割财产起诉状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一、离婚后分割财产起诉状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1、离婚后分割财产起诉状中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离婚后有财产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1、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2、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三、离婚财产分割两年后有异议可以起诉吗?

离婚财产分割两年后有异议不一定可以起诉,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分析:

1、离婚后发现对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两年后有异议可以起诉。这是由于此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也不丧失起诉权,丧失的仅是胜诉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若是以自己被对方胁迫才签署财产分割协议为由起诉,且不能证明胁迫事由消失不超过一年,那么起诉请求不会被法院受理,这是由于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对于在结婚后、离婚前已经积累了共同财产的,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一般都会采取协商、或者是起诉的方式,确定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案。当然,即使方案已经确定,在离婚后,双方依旧有可能对财产的分割产生异议,此时依旧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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