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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规定

时间:2024-04-01 20:12:08编辑:佚名

我国刑法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立案规定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主体

本罪侵犯的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一般而言,与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管理无关的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如果这类人员在行使相关职能的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犯罪处理,但是这些非生产性人员因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以及对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活动,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并由此引起重大事故的,也能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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