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详见正文。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详见正文。
纳税人申请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正文。
申请退税时还应当注意认真填写并核对申请表,对填报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详见正文。
在南通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