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
宁波市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
宁波市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
宁波市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
宁波市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
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分为: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宁波市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
宁波已有879家医疗机构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功能,242家医疗机构开通了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目前,我市参保人员在全国旅游、出差、探亲时临时看病,都可以拿着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本市居民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
每年9月至12月,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时间。全省各地城乡居民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完成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