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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龙族婚俗

时间:2021-12-05 07:26:03编辑:佚名

 作为一定社会经济所反映的婚姻形式来说,独龙人的婚姻制度也代表着由原始的“群婚”、“对偶婚”到一夫多妻以及从妻姊妹婚到非等辈婚几种复杂的形态,这种复杂的婚姻关系也表明了家庭公社解体期的特点,它标志着家族公社制度的结束和个体家庭的确立。

独龙族盛行严格的氏族外婚制下的家族外婚制,即男子只固定地与舅方家族联亲,并形成较固定的婚姻集团,构成单面循环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集团的特点是: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或丙家族的女子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绝对不能嫁给乙或丙家族的男子,这种限制是十分严格的,除非固定联亲的对方没有女子或已他迁,否则是绝不会改变的。因此,在这种婚姻集团的形式之下,逐渐形成了较固定的循环的婚姻系统。

此外,还保存着姊妹先后共嫁一夫和兄死弟娶其嫂(反之亦然)的妻姊妹和转房制,按独龙人的传统习惯,即凡属固定的婚姻集团,某一家所生的几个姊妹,必须先后共嫁给一个丈夫,独龙语称为“安尼南”,意即娶姊妹。他们认为几个姊妹嫁一夫,可以和睦相处,可以亲上加亲,而且财产和劳动力都不会外溢,这种婚姻,实际上是沿袭着妻子作为内部财产不得转嫁给外氏族的古老习惯而保存下来的,这是建立在氏族外婚的基础上的,因而也是氏族以外群婚的残余。它在独龙人的婚姻形态方面占有较大的比重。

多妻及非等辈婚:一夫多妻的现象,在独龙人的婚姻关系中比例很大,它是作为父权制确立而相应产生的婚姻形式。多妻的原因,一方面显然是盛行妻姐妹婚的一种转化形式,比如诸兄弟中大哥死了,其妻转给二弟,二弟死了,诸嫂一并转给三弟,甚至也有儿子死如无弟兄,儿媳即可归公公所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购买劳动力为家长服劳役,所以一夫多妻主要是家族长或一些富裕户。独龙人称娶妻为“仆玛旺”,意即买女人。娶妻的聘礼是价钱,这样女子仅仅被当作一件物品通过一定的价钱被男子买过来,而且被男子当作奴仆看待,这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在父权制确立的时候,男子凭借着经济上的主导地位和其他一些为习惯公认的特权,开始在家庭中占据着支配地位,使妇女屈从在男子的权威之下,形成了男子对女子的压迫和奴役。一夫多妻制并不是婚姻制度发展的必经阶段,它是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种中间的例外的婚姻形态,严格说来,它也是群婚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在实行固定婚姻集团与多妻的同时,比较突出的现象是非等辈的婚配。按独龙人的传统习惯,只要是在固定结婚集团内的嫁娶,不管是年龄的大小或辈分的长幼,他们并不计较。比如父死了,子可娶父之小妻、子死如无弟兄,公公可纳寡媳,有的亲姊妹可以分嫁父子,姑母和侄女也可以共嫁一夫,因此,也就有“红颜嫁老翁,青年娶老妻”的现象,这也是原始群婚的另一种反映。

以上这些都是独龙族原始社会末期的状况。

解放后,人民政府帮助独龙族人民发展生产,进行经济建设,改善交通,开辟邮电,把文化、教育、医疗送到独龙河谷,从根本上改变了独龙族聚居区的面貌。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在独龙族地区逐步地得到了贯彻,旧的婚俗有了很大改变。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妻姊妹婚,夫兄弟婚,非等辈婚,以及固定的家族外婚制,已经基本废弃,买卖婚姻的情况也比较少了。

家庭

独龙族的家庭大体可分两种;一种是家长制家族,儿孙结婚后不分居,紧接着原来的住宅加盖一间房子,下一代再依次加盖,排列成一行,最长的有十多间,分为两厢,中间留一条过道,大家住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一切粮食财产都是公有,只有男子的弓箭长刀及妇女的首饰属于个人所有。辈分及年岁最长的男子是当然的家长,家长的职责是安排生产、管理粮食,对外交涉联系也由他出面,家长在家庭里很受尊重,但没有绝对的权力,有事全家族男子共同商量办理。煮饭由妇女轮流担任,吃饭不论大人小孩平均分配,如吃干饭,担任煮饭的人用树叶包好,每人一份;如吃稀饭,则各人拿竹筒去领取,然后拿回自己房里吃。遇到吃肉的机会,也是按份平分,任何人不能多享。这样的大家族南部地区较多,一般是共同始祖的三、四代同居在一起,最多的有三、四十人。据说在三、四十年前有家庭蓄奴的现象。基督教传入以后,禁止蓄奴,现在已没有奴隶了。

在北部独龙江沿岸的独龙族,大多数是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儿子结婚以后,即单独建立小家庭,但住宅仍与父母联在一起,同房居住,分锅吃饭,父母留小儿子共同生活。分家时作为财产分配的,一般只有一口锅及一些粮食,少数富有的人可分到一盘三脚架、一只小猪等。土地不分,轮歇耕地仍保持公有,共同劳动所取得的粮食,弟兄们平均分配。副业生产各户单独进行,如挖虫草、贝母等药材,归个人所有。如分得的粮食不够吃,自己可以单独开种一部分土地,通过"瓦刷"来进行生产,也可以和其他人伙同开荒,以满足个体家庭的需要。也有一些是兄弟分家以后,因村寨内可耕土地不多,即搬到其他地方,单独建立村寨或加入其他地多人少的村寨,但仍与本家保持着联系,遇到杀牛祭鬼或婚丧等事,都要请本家的人来参加或送肉给他们。北部地区,由于与藏族及怒江区其他民族接触较多,生产比南部略为进步,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北部气候较冷,土地收获量比南部低,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必须依靠挖药材等副业生产来维持,而到山上挖药材,不一定要依靠集体的力量,个人也可以单独地进行,社会分工虽然不发达,但由于外部的影响,生活中交换发展了,日益增长的交换,使财富的积累有了可能,个人对大家庭逐渐产生了离心倾向,要求摆脱原始经济的束缚,建立个体经济,但刀耕火种的生产力,又限制着他们不能完全脱离集体来单独进行生产,所以在土地关系上,仍普遍保持着伙有伙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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