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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的住所有哪些称谓?汉唐官舍有什么特点?

时间:2021-07-27 05:29:28编辑:佚名

唐代,中央职官制度渐臻完备,国家集权管理职能日趋繁复,职能部门逐渐增多,在京供职人员数量大幅上升。唐代官员住房形式呈现多元化特点,最主要的居住形式是租赁或借居。这既与唐代的发展相关,更与官僚制度的演进具有密切联系,对宋元乃至明清的官员住房制度具有深远影响。

我国古代对官员居官期间的住所有多种称谓,如“官舍”、“官寺舍”、“官宅”、“官第”、“公第”、“官廨”等。为论述方便,本文统称官舍,指官员在任期间由国家提供用以解决其住房问题的房舍。唐代以前,官舍通常位于官署之内。官署前为正堂衙署,为官员办公理事之所;后为官舍,供官员及其眷属住宿、生活之用。官舍所有权属于朝廷或地方政府,官员一旦卸任或调离岗位,则要搬出官舍。这种官员住房规定在汉代已趋向制度化,类似于现今西方国家的“官邸制”。唐代官舍则呈现多样化特点,以租赁或借居为主。官舍制旨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办公与生活一体,可满足履职便利、安全保密等需求。

汉魏官舍由国家提供

“官舍”一词可溯至汉代,《汉书》、《后汉书》多有提及。《汉书》卷93载:“上(汉哀帝)以(董)贤难归,诏令贤妻得通引籍殿中,止贤庐,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此处“官寺舍”指董贤任侍中期间国家为其提供的住房。可见,汉代中央官员不仅有自己的官舍,而且其家属也可以随居。《汉书》卷77又载:颍川太守何并“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意思是何并为官清廉,没有让妻儿一起住进国家分给他的官舍。由此可知,汉代不仅为郡守一级的官员提供住房,而且允许家眷一同入住。官员家属是否入住,并无强制要求。何并妻儿不至官舍,成为他为官清廉的佐证。

魏晋时期,秦汉以来的大一统局面被打破,战乱频繁,政权更迭。但是,官员住房由国家免费提供这一制度并未有较大改变。《晋书·陶侃传》有言:东晋名将陶侃“备威仪,迎母官舍,乡里荣之。”这里所说的“官舍”指他担任江夏太守、鹰扬将军时的居所。《南史》卷48载:“初,(陆)琼之侍东宫,母随在官舍”,即是说,梁武帝时期,陆琼侍于东宫,可携家眷入住官舍。

唐代官员租赁官舍

唐代,中央职官制度渐臻完备,国家集权管理职能日趋繁复,职能部门逐渐增多,在京供职人员数量大幅上升。据《文献通考》卷47可知,唐代供职京师者已达两千多人。此外,还有数倍于此的家眷、小吏、杂役、佣人等,倘仍由政府免费提供官舍,将会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因此,唐代官舍制度发生明显变化,国家为官员提供免费官舍的色彩逐渐消褪,转而以有偿形式供官员租赁,同时,官员住房形式日渐多样化,导致官舍与官署相分离,即官舍未必在官署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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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赁宅有多种称谓,如赁房、佣居、假居、徽赁、税舍等。在赁宅而居的人群中,官吏占据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在京的中下级官吏、地方官吏以及临时派遣的使职官吏等。贞观十九年(645),白居易在长安任校书郎,为九品官员,租住于常乐里,其诗句“茅屋四五间,一马二仆夫”,描绘了当时的租住情况。他当时的居住条件并无官家风范,倒像是普通人家。元和十年(815),白居易任太子左赞善大夫,官阶正五品上,在长安昭国坊租宅而居,诗云:“归来昭国里,人卧马歇鞍……柿树绿阴合,王家庭院宽,瓶中鄠县酒,墙上终南山。”其住宅有宽大庭院和矮墙,越过墙头可见远处终南山。昭国坊位于长安南城,居民较少,白居易虽官居五品上,但并非显达之职,经济实力一般,故仍租房而居。

唐代由国家拥有产权的那些官舍,虽不再为官员免费配给,但可以租赁给官员居住。《唐会要》卷86载:“南北衙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与人”,足见官舍出租之普遍,京师官舍还设有庄宅使专门负责管理。

官员选择赁租的形式以解决住房问题,有多种原因。首先,就中下级京官和地方官员而言,任职时间有限,没有在京城购置产业的必要;京城消费水平和生活成本较高,中下级官吏的经济收入普遍较低,在京师租赁较之购买宅邸更为划算。其次,落叶归根的情怀根植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即便供职京师的高官显达,有时也会选择赁居,告老还乡之后再置房产定居。最后,唐代长安经济繁荣,商品经济活跃,租房产业发达,为官员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诸多便利。

唐代官舍形式多样

除赁居以外,官员还可自建住宅。唐代推行均田制,官员按品阶分得永业田、职分田和宅地。宅地即官员在任时政府为其提供的住宅基地。《新唐书·郭元振传》载:“及贵,居处乃俭约……建宅宜阳里,未尝一至诸院厩。”即是说,武后时期,郭元振曾任兵部尚书,后因平息内乱,封代国公,其官舍迁至宜阳里,自建官宅。除此之外,一些官员也购买宅邸。《旧唐书·白居易传》载:“居易罢杭州,归洛阳,于履道里得故散骑常侍杨凭宅。”长庆元年,白居易在洛阳履道坊购买了杨凭宅邸,当时他已至暮年,购宅定居,以享天年。

皇帝赐宅是官员获得住宅的特殊形式,仅限于少数高层官员。赐宅是历代帝王赏赐臣下的重要方式,而非唐代独有。赐予官员宅舍的缘由各有不同,或因功嘉奖,或因宠幸赠赐,或作为安抚手段。唐玄宗时期,杜暹时任安西都护,在平定叛乱中立下战功,升迁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玄宗还赐以宅邸。武则天时,狄仁杰官居中书令,深为武后重用,故赐宅以示荣宠。以上赐宅,显然是将房宅的所有权一并赐予,可传诸子孙后世。但是,有的赐宅只是给予官员以居住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这种情况一般是官员向朝廷申请住房,经过一定程序,皇帝予以批准。唐玄宗时,张九龄请求皇帝赐宅居住,玄宗批阅:“比来官宅,随事借人……可择日移入。”张九龄只有居住使用权,并无宅第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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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唐代官舍出现了多种居住形式,较之汉晋已大有不同,但是官署中设置官舍这一惯例并未完全断绝。例如,对于每年派遣至京师的朝集使、中央临时征召入京的官员,国家仍会提供住房。《通典》卷74载:“(贞观)十七年十月,下诏令就京城内闲坊,为诸州朝集使各造邸第三百余所……建中元年户部奏:‘若令州府自置,事又烦费。伏请以官宅二十所,分配供给诸州朝集使。’敕旨‘宜依’。”依唐制,朝集使为上计使者,按照惯例每年至京师朝觐,文中提及的“邸第”及“官宅”均为国家所有,提供给朝集使和入京述职的官员住宿使用,类似现今的国有招待所。

总的来说,唐代官员住房形式呈现多元化特点,最主要的居住形式是租赁或借居。这既与唐代的发展相关,更与官僚制度的演进具有密切联系,对宋元乃至明清的官员住房制度具有深远影响。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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