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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乳腺癌防治月丨乳腺癌易盯上哪些人?如何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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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2年12月22日,湖南籍男子易某华因工资纠纷和同乡李某祥发生矛盾,随后在广东湛江雷州市迈车坎村小学把李某祥的9岁儿子李某平带走,李某平从此下落不明。1993年2月19日,一具男童遗体在迈车坎村附近的甘蔗林被发现,经李某祥等人辨认,死者是李某平。法医作了尸检后,将李某平遗体交由家属处理,后遗体被埋在附近公路边。
因不服湛江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受害者家属李海玉向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9月,广东省检察院回复称,经审查,该申诉符合受理条件,该院依法受理并调卷。2023年4月,李海玉透露,她收到广东省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广东省检察院复查过程中补充了部分新证据,该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易某华杀害李某平的犯罪事实,遂撤销湛江市检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将此案移送湛江市检察院依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24年7月,湛江市检察院作出《起诉书》。湛江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12月22日上午,易某华与被害人李某平(殁年9岁)的父亲李某祥因工资纠纷,到雷州市北和镇鹅感村李某祥处讨要工钱未果,双方发生争吵,经他人劝阻后易某华离开,当天下午,易某华到被害人李某平就读的小学,借口李某平需回家看望生病的母亲,将被害人李某平从学校带离。随后,易某华将被害人李某平带到迈车坎村村前池塘里面的一甘蔗园内,持刀捅刺李某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后潜逃。后易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5、2021年9月,李海玉收到湛江市检察院寄来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湛江市检察院表示,在审查申诉案件期间,要求公安机关穷尽办法补充相关证据,包括寻找尸体重新做鉴定,但至今未能找到尸体,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甘蔗园发现的尸体就是李某平。李海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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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妞花在接受采访时提到,除了希望判决余华英死刑外,还提出了920万元的民事赔偿,“920万只是一个数字,我们都知道人贩子根本就给不了,但该提的还是要提。可能她连3万块钱也给不了我们,但数字一定要提高,这是对其他人贩子的一个震慑”。那么,在拐卖儿童案件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和金额一般是如何确定的?
一是实际损失。民事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针对被拐卖儿童本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针对被拐卖儿童家庭的侵权赔偿。具体到余华英案,就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言,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受害儿童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家庭因被拐卖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寻找孩子的费用、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的实际支出费用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该如何定性?其与赔偿金额、范围的确定有什么关系?如果非严重精神损害,是否也可以获得民事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在我看来,主张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观点,容易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此,不能简单地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等同于严重精神损害,还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其次,从现实来看,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确实可能对被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然而,这种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可能因人而异,是由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家庭背景、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在认定严重精神损害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依赖于多种因素,包括被监护人的年龄、受害程度、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程度、犯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
强化司法保障。一方面严格司法审判,确保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寻亲费用,应依法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财产追缴力度,确保赔偿款项能够及时到位。与此同时,建立执行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赔偿款项能够真正用于受害者的生活和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