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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顽不化难逃覆灭 谋“独”挑衅注定失败,“70后”中候补主动投案 老上司、下属均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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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示范

央行副行长陆磊:支持优质中资企业境外上市和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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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下单全部完成后,直至2023年7月14日leyu,戴某才向某商行发送信息质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称“昨天有个小姐妹吃了这个胶囊后晚上一直拉肚子”leyu,随即以“小姐妹”的口吻质问商家:“这个减肥药是不是过期了?什么时候生产的?我小姐妹说减肥药寄来的时候什么都没写,她说这个东西是假货,肯定不合法的。”并称“已经拿着所购减肥药咨询过律师,该减肥药的包装上什么信息也没有,是不合法的”。

关于焦点二。首先,原告在本案中先后分三次下单。原告在收到2023年6月14日第一单2件商品后,已经知晓被告店铺销售的商品存在上述缺少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保质期等内容的情况,但其仍购买了第二、第三单同类商品;其次,从常理来看,即便原告在第一次下单前并不知晓涉案商品存在关键信息缺失问题,在其收货后完全可以立即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处理,而非再次下单大量购买;最后,原告在一个月内三次购买案涉减肥药,数量逐次递增,明显超出正常、健康的用药数量。且原告自述后两次系为“小姐妹”购买,并非原告自用。

综上,本案原告的第二、第三单购买行为系“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该两次下单购买行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仅支持退款及原告第一次下单对应2件商品适用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leyu,即323元*10倍=3230元;对于第二、第三次的订单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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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亲身经历,我是万万不敢相信,原来诈骗离我这么近,也不敢相信被骗的钱能追回来,我要把这一切告诉身边的亲朋好友,让他们引以为戒。”就在几天前leyu,正在上班的城北区生物园区某企业财务人员小霞(化名)突然被陌生人拉入一个“工作”群。群内成员的头像和昵称与企业领导及同事一致。此时,群里某“领导”以紧急办理业务为由,要求小霞迅速转账一笔款项到指定账户。小霞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及指令真实性的情况下,便按照要求进行了转账leyu,共转账28万元。令她没想到的是“领导”竟是诈骗分子冒充的。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货款原因导致矛盾升级,无奈之下来到青农市场治安派出所寻求帮助。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该事件涉及合同履行等专业法律问题,派出所民警及时联系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人员联合开展走访调查。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款项来往等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向双方当事人以案释法,找出突破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