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赔偿费需需要根据对方的损失来进行计算,当然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对此进行自由的裁量。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就是其中一方重婚或者是与他同居。
法律上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一个具体的规定,而是会通过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因素如下:(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四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来进行赔偿的,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单方面提出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时,可以赔偿女方照顾子女、照料老人时所承担的费用和一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如果是男方存在法定过程情况而导致的离婚,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