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市吴江区:多点发力 绘就江村治理现代化“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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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文化强国进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锚定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一根本指导思想,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不断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断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筑牢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文化根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述了建设文化强国的任务要求、方针原则、理论导向、实践路径,揭示了文化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对文化生成发展根本逻辑的精辟诠释,为我们在新征程上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作为文化的核心,其生活就是文化的表征。文化生活里的主角是广大人民群众,鲜活的舞台和文化空间就在人民群众中间。比如,在福建福州侯官村,时常传来操着地道方言的闽剧曲艺婉转唱腔;在山西临汾泊庄村,锣鼓、舞龙、唢呐等乡村非遗技艺轮番展示;在湖南,建在群众家门口的小广场、小书屋、小讲堂、小戏台、乡风文明理事小组、小业余文艺队伍等“门前十小”都是人民群众进行文化创新创造的舞台……这些贴近群众生活的文化创新创造,无不源自日常实践与生活体验的精华。
深入人心的时代经典,必定是人民生产实践、朴素情感的反映,也蕴含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着力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方能打造出更多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扎根人民群众、展现出人民群众的精神力量和情怀风貌的经典作品。例如,《觉醒年代》《上甘岭》等作品再现了波澜壮阔的历史以及革命先驱的感人故事,与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产生了深刻共鸣,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理想信念追求;《平凡的世界》《山海情》等作品源自人民群众的生活实践,是对人民群众生活风貌和艰辛努力的真实反映,以及对精神追求和价值观念的生动传递。人民群众昂扬积极的创造热情中蕴藏着文化创造的“富矿”,须不断提高文化原创能力,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将人民群众中蕴藏的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最大限度激发出来,书写文化创新创造的“大写意”,汇聚起文化强国建设的强大合力。
把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作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机制。任何改革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在人,在于激活和发挥好人的动能。要营造激励文化创新的氛围和良好文化生态,健全高品质成果导向激励机制,让文化创新创造的蓬勃活力绵延绽放,激发昂扬奋发的精神气质。紧紧依靠人民智慧,尊重人民文化自主性,发挥好群众首创精神。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同时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锐意创新的高水平文化人才队伍。
当今,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为文化创新创造注入了新的动能。比如,展现古今交融乐趣的“清明上河图小人物的故事”让古代艺术与当代生活相遇,获数千万次观看。借助先进信息技术的赋能,更多优质文化产品被创作出来,带给我们更多惊喜,展现了大众蓬勃的创造热情与活力。未来,要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发展优势,产出更多形式新颖、感染力强、激发共鸣的优秀作品。同时,优化算法机制与生态治理,拓展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空间,丰富文化产品样态与种类,更好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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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权限、监测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文件,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围绕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请材料、设置论证要求,明确禁止设置的情形,对变更、注销等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现场检查,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开展规范化建设,按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并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公众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